早于在信息极为道岔的欧洲中世纪,就经常出现了一种创建在去中心贸易网络上,确保交易信任基础的管理机制——商人习惯法,并有效地的运营了几个世纪。而链下的去中心化管理仍然是让人困惑的部分,我们能无法从历史的经验中学到什么呢?从而在区块链上创建信誉体系?以下为核心观点:· 链下管理必须通过希望成员对欺诈不道德展开透露,倚赖一个第三方提高效率,从而来创建有效地的信誉体系。· 参予交易的各方,通过继续执行TFT的对付策略,对欺诈者展开惩罚。
· 一个链下欺诈已完成后,在链下信誉体系不存在时,欺诈者想要借此收益,必需对下一次交易展开高额票据,以至于以后每次交易的收益为负。· 链下管理机构,应当是与链上其他管理部分分离,获取充份博弈论对欺诈不道德展开继续执行。
前言1990年,后来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保罗·米尔格罗姆公开发表了论文:《制度在贸易衰退中的起到:商人习惯法,私人法庭与中世纪贸易集市》,研究了通过声誉系统,鼓舞真诚不道德的成本与效益关系。米尔格罗姆利用囚徒困境以及其他博弈论系统,说明了中世纪商人习惯法如何在这么一个集中程度很高的贸易网络中,有效地的运营好几个世纪。论文中认为,必需告诉交易者其交易输掉过往的不道德,作为一种信任的纽带。消息灵通的商人可以杯葛过去曾作弊的商人。
只要取得和表达信息的成本,不多达交易的成本,这种声誉系统下的中世纪商人习惯法就可以蓬勃发展。本文将企图详述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博弈论系统,给区块链的链外管理获取启发。
链外管理是去中心化网络中一个最重要且经常被忽视的领域。我们如何辨别谁违背了规则?如何惩罚?或防止欺诈的才再次发生?在管理的同时,维持去中心化的区块链精神也是至关重要的。
商人习惯法在11世纪的欧洲,欧洲大陆的大部分地方,都是由地方乡镇政府构成的封建社会。这些政府只对他们自己所在辖区负责管理。但随着生产的发展,各地区间的贸易更加频密,贸易的专业化程度大大提升。中世纪的商人们找到,没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系统,可以鼓舞大家真诚的交易,特别是在是在离开了自己的城镇出外行商时。
虽然封建制度政府可以在其辖区范围内,监管两个商人之间的协议,但他们无法管理从其他城镇来的客商。商人习惯法,正是在横跨多个地区的新贸易形式下,为了增加预示产生的欺诈不道德,所创建的一套信任体系。商人习惯法是一种在强劲监管之外,避免交易输掉风险的一种手段。
商人习惯法的声誉系统由一个私人法庭管理。私人法庭是一个评判谁在交易中展开了欺的中心化机构。私人法庭倡导争议双方私下解决问题,并向社区传送充足的信息,以保持自身声誉。
它获取了一整套的信任服务,来确保社区和骗者的利益。被欺诈者通过谋求裁决来确保自己的利益;而通过筛选社区中的不诚实者,将使社区整体获益。
“如果没法院来说明了和界定其确实含义和实际操作,法律将是一纸空文”-汉密尔顿商人习惯法企图解决问题贸易中的多重鼓舞问题。重点如下:· 引领社区成员真诚长胜· 行为不端者,必需受到社区的杯葛· 社区成员必须随时告诉谁不能信· 社区成员必需获取证据,来证明确实遭到愚弄· 社区必需否认法院的判决囚徒困境囚徒困境是一个知名的博弈论案例,就商人习惯法而言,两个有可能自由选择为:真诚和欺诈。
令其 α1且 α - β2,则:真诚的不道德不会最大化交易者的效用(1)。但是,如果一个交易者在交易输掉自由选择真诚时作弊,则他的个人收益不会更高(α1)。
如果交易双方都自由选择作弊,那么这就是一个零和博弈论(0),比较双方都真诚来说皆有损失。假设交易将展开多次,那么交易者可以根据对交易输掉历史不道德的理解,来作出自己的要求。如果双方交易成倍很高,就可以使用对付的(TFT)策略,即以后每一步都反复对方的行动。
你合作我合作,你欺诈我欺诈。这种逻辑限于于那些不常常展开双边贸易,但常常在社区内展开交易的商人。
如果在社区中普遍曝光作弊者的信息,那么即使这个骗子换回了另一个交易输掉,对方也能告诉他的劣迹,那么交易输掉就不会想要办法去欺诈这个作弊者。米尔格罗姆把这称作“可移往的真诚声誉”。
为什么一个没被作弊者看穿的真诚商人,更加偏向于愚弄作弊者?根据囚徒困境,愚弄作弊者不会更加有利可图,惩罚就是通过愚弄不诚实的商人来实行的。“欺人者,人恒欺之”。在典型的合作环境下,基于对付策略,任何一个商人都不了通过欺诈利润。
当社区中的所有商人都确切其他人的声誉时,这个对付机制就是有效地的。可移往的真诚声誉没中心化的机构,交易者很难去理解社区中所有成员的声誉情况。如果能提供的交易输掉的声誉信息受限,并缺少欺诈后的执行力,这意味著商人们都没真诚的适当。创建一个能将每个交易者的交易历史,告诉给整个社区的机构,可以解决问题上述的缺少真诚鼓舞的问题,但代价高昂且效率低落。
商人习惯法回应的解决方案是,仅有获取充足的信息,交易者不必须告诉某个人过去所有的不道德,而只必须告诉他的上一次的交易的信息才可。如果一个交易者意识到当前的交易输掉在上一次交易中看穿人,即使他不是骗的那一个,也有能力对这个骗子展开惩罚,不与他合作。这样,商人习惯法就可以避免欺诈者躲避惩罚。一旦害人,后果是不能挽救的。
私人法庭“法庭”解决问题了声誉系统的成本高昂、效率低落和信息无以采访的问题。各方可以在最后达成协议贸易协议之前,向法庭查找其合伙人的不道德历史。
假设在此之前双方都没欺诈的记录,但交易过程中一方骗,就可以向私人法庭受理。私人法庭将根据损失判断赔偿金,但由于没警员强制执行,因此付不付赔偿金是强迫的,记录不会保有,并透露给下一个查找信息的人。如果一个商人在最后达成协议交易协议之前,没向私人法院查找过交易输掉的信息,私人法院将不拒绝接受他的诉讼请求。但如果调查或诉讼的成本太高,私人法院的方案就不不切实际了。
一但成本多达了收益,那么裁决和赔偿都就让意义。当调查和诉讼的成本低时,该系统能大力充分发挥威慑起到。与维持真诚的价值比起,作弊是没收益的。
因此,一个中心化的私人法院解决问题了信息成本问题,每个交易者只必须向这个中心求救就好,而不必独自一人去调查交易输掉的历史信息。与区块链管理融合像中世纪的交易网络一样,区块链横跨多个司法辖区运作的。而其他的跨国的组织,都有自己独有的规则,原因有两个:1.区域不否认跨国的组织,因此其法律会覆盖面积到;2.跨国的组织不否认区域对其网络具备管辖权,因此不否认该辖区法律。
区块链正是正处于这个灰色区域,并且它是一个全新的事物,以至于各国都不确认如何展开监管。与“商人习惯法”一样,两者都有联合的背景,即有数的制度结构,不合适新的系统的市场需求。
商人习惯法早已充足成熟期,但区块链的管理仍正处于跟上阶段。对于区块链来说,交易几乎再次发生在链上,合约是强制执行的,不必须仲裁,因为完全不有可能作弊。但只不过并非所有交易都在链上,合约代码也能不存在欺诈。随着区块链的拓展,更加多的交易将依赖某些链下的环节————比如雷电网络。
雷电网络的安全性如何?雷电网络的定义:一项被证实的比特币交易,附带一个没载入比特币网络的类似智能合约。该智能合约使我们需要以安全性的方式,将予以证实的交易联系在一起,容许雷电网络的参与者改版并未证实的交易链,只有近期的交易是能用的。
尽管链下部分可以通过链上交易来掌控,但这并不是最高效的方式。一个例子:Lily 想要从袜子生产商 John 那里卖袜子。他们联合签定了一份合约,Lily 不愿为一双袜子缴纳一个 token。
这个合约有可能产生以下几个结果:· Lily 接到袜子,账户给 John· Lily 接到袜子,但告诉他 John 她没接到· Lily 没接到袜子,并告诉他 John 她没接到· John 从来不相赠袜子给 Lily ,却告诉他 Lily 他相赠过袜子· John 寄给的袜子质量比当初允诺的差很多如果这个交易被放到链上展开借贷,那么明确辨别部分,很有可能用一个没运营在链上的类似智能合约回应。因此,在该合约中,网卓新闻网,它必需能处置交易中所有有可能的结果。
除此之外,当 Lily 说道自己根本没接到过袜子时,合约如何辨别 Lily 是不是在说出?为了构建这一点,必须有一个第三方(租车员)来证实袜子否被 Lily 签收。如果想要在链下安全性地展开交易,则不应在签订合同前,通过查找区块链的“私人法庭”,Lily 不会告诉 John 是否是个骗子,反之亦然。如果给定一方过去曾作弊,则另一方将拒绝接受签定合约,或者欺诈他作为惩罚。
此外,链下的作弊风险要比链上要高很多。在下,作弊者必须冒得风险,有可能是所有的代价报酬。
而在链上,作弊者只必须冒着调用合约的gas浪费的风险。囚徒困境囚徒困境的例子告诉他我们,在缺少信息的情况下,链下的每次交易,参与者都会趋向于作弊。在很难提供交易者的交易历史时,可出让真诚信誉足以制止交易者之后作弊。
只有鼓舞社区成员大大地去提供谁作弊的信息,这个信誉系统才有可能发挥作用。信誉系统创建一个可以在参与者之间,自我继续执行的声誉系统至关重要。
法院裁决特定成员有罪之后,通过社区杯葛来回避作弊者。这样作弊者可能会从一次作弊中获益,但为了之后账户,他必需展开高昂的票据,以至于以后每次交易的收益为负。社区接纳判决的合法性,并不愿退出与作弊者交易的票据收益,从而使整个社区获益,这是一个理想的情况。
这个点子申明了米尔格罗姆的论点,即交易者必需保持足够的知情权,才能对其交易者的TFT策略作出对此。如果没有关交易输掉过去不道德的信息,就没真诚行事的动机。
法庭法庭与参与者之间的激励机制,增进了当事人的真诚不道德,并促成大家为了安全性更加大力的透露信息。但目前还没一个行之有效的链下“法庭”,虽然 EOS 做到过尝试,但在实行之初就经常出现了问题。谁能分担这项职责?检验者?议会选举出有的委员会?检验者能获取的交易不道德信息最多,但主要都是链上交易。
对议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来说,维持公正和提供利益的动机是对立的。法庭应当是一个几乎独立国家的机构,与区块链上的其他管理部门分离。只有当人们否认法庭的合法性,并大力检举欺诈事件时,法庭才能被信任。
法庭记录下这些欺诈的案例,减少社区成员对交易输掉过去不道德的理解,从而使充足多的人取得精确的可移往声誉。这意味著,最初,法官本身必需在展开了一定数量的链下交易之后,才能在社区中竖立充足的真诚声誉。此外,区块链司法系统仅次于的忧虑就是贪腐。
链上管理系统早已因为贿选案和不利于富人的不公平权益问题,而遭到批评。考虑到这一点,法庭有多个法官,法官应当每年公布一次财务报表,以确实表明自己是公正公平地处置所有判决。在这个系统中勒索是不有可能的,因为法官不会缴纳一定的费用以展开调查。如果他勒索一名成员,则该成员将仍然向该法官递交受理,并同时递交仲裁,法官不了再行赚调查的报酬,直到他的总收入一回合。
后记互联网时代早已几乎转变了信息的成本,可验证的声誉系统早已通过Uber、Fiverr、Airbnb等企业发展一起,区块链有充足好的管理基础。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和区块链都有联合的源头,如论文中所述:商人习惯法是商人们确保自己利益的贪婪不道德,但却发展出有一种能有效地协商信息与信任的准则。
过去的经验能沦为当前制度创建的基础。在信息道岔的中世纪商人习惯法就能有效地创建信任,想象一下,在技术基础早已充足完备的现代,可以创建多么最出色的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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